婚外情虽然隐密,但手段再高明,自认为一切天衣无缝,但只要婚外情存续,迟早都会败露,就是个时间的问题,因为就像俗话说的“要想人不知,只有己莫为”,既如此,那么就有个婚外情事发后解决问题了,有些在外遇现形后采取一些错误做法,不但于事无补,而且会害人害己,这是既不明智、也不可取的,可总有人去干这样的傻事,对待婚外情,错误的做法是什么?这四种。

第一“凑合”

“凑合”一词大家都非常熟悉,其中有个勉强适应或应付的意思,在婚外情败露后,有的夫妻选择了分手,但有多数则是出于各方面因素考虑,没有让婚姻破裂、家庭解体,而是在一起继续生活,既然如此,正确的做法就是两人重新磨合、调整适应,重新开始,让生活恢复正常,可是有些夫妻,自婚外情之后,虽保住了家庭,但两人感情急转直下,从此关系发生实质性改变,双方在一起心存芥蒂和隔阂,夫妻离心离德。

二人已是同床异梦、貌合神离,你是你、我是我,各自为政,不管不问、不理不睬,彼此态度冷漠,也没有太多的交集和关联,情同陌路,甚至严重的双方泾渭分明,分得一清二楚,夫妻之间完全就是将就凑合,只是“结伴”和“搭伙”过日子,婚姻已经名存实亡,夫妻只是挂名、家庭仅是空壳而已,大家说这样的日子多么痛苦,过下去有何价值?当初保留这个家有什么意义?与其这样还不如分道扬镳、全新开始,各自安好。

第二“折磨”

在外遇终了回归家庭的情形里,如果说“凑合”过日子,让人不可理喻和难以接受,那么另一种表现,就更让人匪夷所思和无法容忍,那就是夫妻受害方,以此为由想方设法去折磨过错方,让对方苦不堪言,“凑合”过日子虽然别扭、压抑和难受,但双方是“井水不犯河水”,相处虽不和谐,但彼此互不相扰,可“折磨”人的类型,你不招我,我会惹你,会主动出击,有意给对方找茬惹事,人为制造矛盾和事端。

甚至是无事生非、无理取闹,不是冷嘲热讽,就是恶语伤人,在言行上用不同的方式侮辱对方,或用冷暴力或肢体暴力去伤害对方,给过错方身心造成折磨,使其倍受煎熬、痛苦难耐,以发泄心中的怨恨,受害方这样做的本意,想通过折磨对方的方式,一则为了泄愤,二是为了寻求心理平衡,岂不知这样做非常荒唐,首先事已至此,不可改变,这样做有啥用?除满足自己扭曲的心理需求外,一无所得,纯属损人不利己的幼稚之举。

其次,如果你不接受这一事实,就应当机立断,尽早分开,何必非要保住婚姻?既然没分手,就应当包容,好好过下去才对,干嘛非要这样,让自己生气不说,而且日子也没过好,你图啥?再者你就情愿在这种方式中过下去?也许你长期折磨对方,对方不堪忍受,可能被逼得再次出轨,你又会再受到伤害,或者干脆就弃你而去,重新选择,还不如一开始就分开,还让二人同受一段气、共遭一阵罪,何苦呢?

第三“翻账”

还有一种就是孽情结束,夫妻重新和好,两人不“凑合”,也不“折磨”对方,就想让破镜重圆,可却有这样一种情形,就是这事成为受害方一个心病和一道迈不过的坎,无法放下,平日没啥表现,看似正常,可是一旦夫妻出现矛盾和冲突,就会翻出旧账,拿对方那段经历来说事,似乎那是对方攥着自己手里的“小辫子”,但凡需要就揪两下,让你疼痛。

也就是虽然想破镜重圆,但心结却在“破镜”上,尽管“镜圆”了,但觉得“裂痕”还在,对此是耿耿于怀,才总爱提起。还有一种,就是认为对方做了错事,应该觉得亏欠和对不起自己,以此作为对方短处和把柄,而自己将此作为制服和控制对方的法宝与利器,对方从此应服服帖帖,如果对过错方不满或自己不称心如意时,就翻出旧账,让对方尴尬难堪。

其实这样做非常不妥、也特别糟糕的,因为俗话说“打人不打脸,骂人不揭短”,这是人们的共识,而你却专挑人家忌讳的短处说,这会让对方反感和厌恶,另外还觉得你心胸狭隘,爱斤斤计较,一次过错就抓住不放、没完没了,毫无度量,因而会看不起你,甚至还会产生逆反心理,采取偏激的方式,做出你不愿看到的表现和无法接受的事情,为此因小失大、得不偿失。

第四“报复”

除了上述三种错误的做法以外,还有一种最为荒谬和愚蠢的做法,那就是采取报复行为,这种报复行为有三种表现,一种是发生在配偶之间,出轨东窗事发,受害方感到自己受伤害,就千方百计地想着伤害对方,让对方付出惨痛代价,还有的更为离谱,自己本来是个受害者,为报复对方,也去搞婚外情,就是想用以其人之道还治以其人之身。

就是为了以牙还牙,一报还一报,让对方感受一下被伤害的滋味和感受,结果往往从受害者变成害人者,自己还反受其累、深受其害,最终两败俱伤,另一种形式就是受害方把这一切全部归罪于第三者,把所有的愤怒和怨恨全都发泄在对方情人身上,找情人算账,动用各种手段,让情人受到惩处,在某些方面遭受损失,有些甚至采取极端方式进行暴力伤害。

在这种表现形式里,除了配偶对情人的报复之外,有些婚外情的当事人双方,最后由于各种缘由在分手后因爱成恨、反目成仇,两人之间有人会去报复对方,或彼此报复、相互伤害,让结局变得一团糟,局面难以收拾,有的在报复行动中出现了过失行为,甚至有些情节严重者酿成严重后果,触犯了法律,深受牢狱之灾,乃至付出生命的代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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